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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1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黑龙江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共10章40条。

分别对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明确。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含中西医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疾控、教育、科研机构,生物制品、药品企业等机构设置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本办法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处置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协调、监督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分工履行职责,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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