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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切实保障协会和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协会经费遵循“公开、合理、节约、有效”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性质,合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协会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财物安全。

第四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财务具体工作。

二、秘书处统一组织协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秘书处应按照协会工作及实际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协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入会会费、年度会员会费和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等;

  (二)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接受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协会应在国家政策和协会章程允许的前提下,积极筹措、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三、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应依照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后生效的《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收取。

  四、协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和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协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五、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勤俭节约、合理使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经费支出:

  1、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业务广告、业务宣传、订购专业书籍,以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需要支出的费用。

  2、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活动费用和酬劳。

  3、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出版发行、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技术维护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二)管理费用支出

  1、协会专职和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会议费、接待费、通信费、差旅费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三、接待费、通信费、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金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协会应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会计、出纳分设,账、钱、物分人管理。

  三、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协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五、协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六、协会财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协会秘书处应按照规定及时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由分管财务领导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七、协会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均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八、财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未经审核签字的支出有责任提出异议并及时上报协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

  九、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填写协会的财务账目,必须按时记录收支的明细情况,此账簿为财务审查的唯一有效记账簿,现金及所有报销凭证、账簿由秘书处封存保管。

  十、协会秘书处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十一、接受协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检查,以及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财务云端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十三、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条 协会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的财产、物资属于本协会的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任何谎报经费、任意侵占、私分和挪用者,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建立明确的财务账目,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财务应每月小结财务收支情况,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清单,向协会内外公布,以加强各方面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委托合法的会(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协会经费收支必须使用正式发票,年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需与发票一致,做到帐目细致明朗。

  四、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审批权限。协会各项开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开支标准执行,资金运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签报制度。大宗开支由秘书处事前提交签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理事长(会长)签字审批,日常开支由会长签字审批。协会日常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经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秘书长审批;5000-30000元之间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会长)审批;30000元以上由秘书处提交签报,理事长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审核同意,理事长(会长)签字审批。

  六、报销程序:

  1、经办人应填写报销单,一律凭有效凭证(发票)由当事人到协会财务报销,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包括: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日期、印章、领导签字等内容必须齐全)。

  2、经办人签字后,按规定交由相关人员和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后,财务方可报销。

  3、经办人在经办过程中如不能开具正式发票的,应提前向协会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意,再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以及相关知情人签字证明,经相关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4、一般性支出实行先垫支后报销的方式,特殊情况或必须大额资金支出时,经会长签字批准,可向财务以借款的方式申请预支,完成后要及时结算,借款由会长签字生效。

  七、在批准的业务活动和服务的范围内取得的合理收入,必须全数上缴,及时转入协会专用账户,并由秘书长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同时,协会财务收到资金后必须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业务活动收入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扣除、挪用。

  八、协会接受的捐赠或赞助费及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公开。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一、协会兼职工作人员(兼职财务人员除外)一般不对外招聘,由本协会会员自愿参加,协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因协会工作需要,协会秘书处确需临时聘用专职人员的,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专职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社部发文件要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条 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  月  日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协会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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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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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是依据2019年5月《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黑发改产业[2019]251号)文件精神,在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下,历时2年精心筹备,于2021年4月9日正式成立。


    本协会作为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接受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以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指导思想,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加快发展。


业务范围:行业自律、服务会员、制定标准、学术研讨、交流合作、承担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主要承担的行业职能有: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

2.向省委省政府反映中医药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协会成员的意愿、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3.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建立协调机制,促进会员之间的技术协作、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发展;

5.针对产业发展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的咨询服务;

6.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并为之提供有效的信息、策划、论证、培训等服务;

7.组织制订和修订省内各级中医药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8.组织会员单位对需要攻关的课题论证立项,共同申报和完成相关的研究课题;

9.开展中医药产业等方面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加强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与全国及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10.承担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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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英文缩写为:HATCM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以在黑龙江省积极从事中医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为指导思想,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本协会接受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省中医药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诉求和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配合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本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等;

(五)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开展鼓励本协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七)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管理、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十)开展本省中医药企业和机构与国内及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的双边及多边中医药产业合作项目;为省内外企业提供对接和咨询服务,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及国际展览、考察、培训等活动;

(十一)在协会宗旨的框架内,承担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只有单位会员,不吸纳个人会员。凡在黑龙江省从事中医药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每个会员单位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药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修)定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修)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

(五)对本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理事长即为本协会会长,应由同一人担任。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

(三)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聘任或者解聘本协会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接收新会员和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九)审议、通过本协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人数为奇数。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理事长(会长)会议,由协会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讨论、决定协会建设发展的各项主要工作及经费使用审批。理事长(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务、审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六)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冠以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能发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购买服务;

(三) 接受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协会会员大表大会审议,依照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9月17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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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黑龙江省中小微型中医药企业发展,本会对入会的中小微企业会员提供特别支持和服务。中小微型企业认定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是经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中医药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本会分支机构由本会会员组成,非会员单位参加本会分支机构需先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黑龙江省中医药行业自律公约》签约文本;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介绍材料。

第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合格的,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本会秘书处按月度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履行黑龙江省中医药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参与黑龙江省中医药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获得相关信息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中医药产业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参与本会组织的中医药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订,在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过程中获得指导。

(六)参与中医药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评价评估及评比表彰、项目征集及申报推荐等工作。

(七)参与中医药公益活动、中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彰显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形象。

(八)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优先惠及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

(九)为会员单位提供(或对接)技术咨询服务,包括:技术咨询与开发、产业研究与策划、设备资源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认证等。

(十)为会员单位提供(或对接)创业(孵化)服务,包括: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

(十一)为会员单位提供(或对接)融资服务,包括:投融资信息、投融资咨询与指导、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十二)会员单位可以推荐会员代表或其他负责人参加本会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工作,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十三)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享有与本会单独合作的优先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会将予以指导和支持。

(十四)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单位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不定期交流活动,参与中医药产业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事务。

(十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年度中医药产业大会及其他活动,并为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提供半价参展服务。

(十六)本会向会员单位赠送年度《中医药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获赠两部,理事和普通会员单位每年获赠一部。

(十七)免费赠送本会内刊,协会内刊相关栏目可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单位进行多方面宣传。

(十八)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发布供求信息。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交纳,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万元。

第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合并交纳多年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时,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八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的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会员单位加入本会分支机构无需重复交纳会费,但自愿提供的资助除外。

第二十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本会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会员管理


会议制度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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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各项会议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任期,每五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出席为有效)。

  (二)主要任务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增补、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3.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传达行业协会工作相关政策、文件。

5.决定分支机构的有关重要事项。

6.通报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

7.审议、通过会员本年度工作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8.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9.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三)出席对象

全体会员代表;协会会长、分管副会长或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会秘书处及各部门以上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主任、秘书长为列席对象。

  二、理事会

  (一)会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主要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增补、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

   3.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协会财务预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除名。

   6.决定设立、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决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

   7.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聘免;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聘免。

   8.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三)出席对象

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协会秘书处及部门以上负责人、各分支(代表)机构秘书长为列席对象。

三、常务理事会

(一)会次

  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研究、决定协会近期重要工作事项,制定协会发展规划。

  3.检查、督促协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4.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决定的有关文件材料。

  5.实施理事会对各工作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聘免决定。

  6.批准会员入会。

  7.作出注销会员会籍的决议;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的会员作出惩戒决定。

  8.审定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事项。

  9.根据需要提出增补理事,但必须经下次理事会确认。

  (三)出席对象

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为有效);秘书处正、副秘书长为列席对象。

四、协会理事长(会长)会议

  (一)会次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二)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国家、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

  2.研究行业协会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讨论、决定行业协会建设发展的各项主要工作及经费使用审批。

  3.讨论、决定协会组织建设、人事调整及干部任免事项。

  4.讨论、决定协会季度、年度工作计划。

  5.研究、讨论协会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出席对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五、秘书长会议

  (一)会次

  原则上每月一次。

  (二)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上级部门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和实施会长会议的决定。

   2、研究行业发展动态,讨论协会重要工作。

   3、讨论、落实协会季度、年度工作计划。

   4、通报各分管范围的工作动态;研究、讨论协会日常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问题的相关措施。

   5、讨论、实施协会秘书处其他工作。

  (三)出席对象

  协会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必要时可请有关副会长或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

  (一)会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主要任务

  1、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精神、相关文件和各项工作要求。

  2、分解、布置、落实协会有关工作任务,交流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工作动态。

  3、研究、讨论分支机构建设、发展的有关事项。

  4、汇报、交流工作开展情况;沟通行业信息,协调分支机构有关工作。

  (三)出席对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分支机构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协会各部门负责人。

  会议由会长或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轮流负责组织召开会议。

七、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

  (一)会次

  原则上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主要任务

   1、汇报和交流部门近期工作及任务执行情况。

   2、布置协会有关工作任务。

   3、研究、讨论有关工作重要事项,沟通、交流有关信息。

   4、提出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5、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的精神和要求。

  (三)出席对象

  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

  八、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会议

  (一)会次

  原则上每季一次。

  (二)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2、通报和总结近期工作。

  3、研究、讨论有关工作内容,确定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决定相关事项,沟通有关信息。

  4、布置协会有关工作任务,检查工作计划落实、执行情况。

  5、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出席对象

  秘书长、副秘书长;邀请分管副会长参加。

    

九、协会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一)会次

  每年召开一次(年末召开)

  (二)主要任务

  1、回顾、总结本年度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工作。

  2、讨论、交流下年度的工作思路及工作任务。

  3、向全体协会工作人员传达上级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的精神和要求。

  4、研究、探讨行业协会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交流行业协会有关工作和信息。

  5、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6、部署下年度有关协会工作任务。

  (三)出席对象

  协会及全体工作人员。

  十、协会秘书处专题工作会议

  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各项专题任务或某项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随时召开有关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完成专项任务的相关组织、实施及措施。 

出席对象为与某项任务有关的人员。



会议制度


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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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运行方式和议事程序,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下属的二级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其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本会根据发展需要,依据业务领域和会员组成特点,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循本会宗旨,其设立、变更、终止应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支机构的筹建要做好总体架构的设计,分层级做好规划,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议案,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具体筹建工作由秘书处统筹协调。

(五)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领导机构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六)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经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特点,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明确分支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模式,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章程》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调查研究,发布或出版专业领域的调研或发展报告;

(四)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六)及时向本会提供本专业领域业务发展情况及有关信息;

(七)积极发展非本会会员单位的相关企业成为本会会员;

(八)认真做好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必须是本会的会员单位;

   2.有30家或以上单位会员组成该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全体成员会议为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5年。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为:

1.依据《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2.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3.决定分支机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4.选举和罢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5.通过分支机构重要决议。

(三)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分支机构每年须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分支机构的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其他事项,召开时间由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1.分支机构第一届领导机构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选举并经本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成员会议选举并经本会确认后产生。

2.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的数量要和成员单位数量成比例:成员单位不足100家,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1/3;成员单位超过100家的,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1/5。副主任委员的总数不得超过20个。

4.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均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成员会议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本会批准。

5.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会议;

2)检查全体成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6. 分支机构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2)组织完成分支机构年度工作任务;

3)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分支机构工作;

4)协调分支机构内部工作。

7.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经本会审核同意后,再提请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分支机构可设顾问,主要职责是对分支机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顾问可听取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根据需要,分支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顾问会议。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活动和宣传时必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工作委员会,不得省略本会名称中的“协会”字样;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指导、主办、承办、协办以及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的其他形式)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本会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及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为成员单位或合作单位推广和营销业务、产品及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第十条 分机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自设职业资格认定及各类考试、发证项目。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服务和业务活动时,所有宣传报道资料、言论和行为必须符合本会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团体标准,所制订的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会所有,须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发布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成果,不得侵犯本会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给本会(或第三方)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资金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本会的财务账户,按照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未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由分支机构自行筹措。活动经费的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研究同意后,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未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也不得自行接收捐赠收入。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收取、变相或强制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须举办一至两次百人或以上规模的业务活动,百人以下规模活动不限次数。

第二十二条 领导机构任期届满的分支机构必须按期开展换届改选工作。换届工作方案、新任领导机构名单、工作规则修订等文件须经本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印章的,可申请使用本会印章,由分支机构业务对接部门按照本会用印审批流程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监督权,检查各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分支机构,本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

(一)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本会将暂停其工作和活动:

1.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未达到撤销的程度;

2.一个自然年内未开展工作和活动;

3.涉嫌违规违法被相关部门问询或调查的;

4.逾期换届超过一年的;

5.其他需要暂停活动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本会将通知该分支机构暂停工作和活动,在暂停工作期间,该分支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经本会认可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本会将撤销该分支机构:

1.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工作暂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3.因分支机构原因,导致本会重大损失的;

4.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并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须在本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第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分支机构


人员介绍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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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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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纲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原党委书记

 

 

副会长

· 1640332015102293.jpg
方同华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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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广军
哈药集团中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 1640332089730406.jpg
 
哈尔滨市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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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坤
黑龙江昆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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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延柠
黑龙江德顺长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经理


· 1640332181401223.jpg
王树贵
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 1640332201467984.jpg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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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霖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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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树文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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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药学院院长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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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桂莉
省野生资源药材保护管理局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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