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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提出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试点方案》明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五项机制。

    为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试点方案》提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统筹平衡总量分配。公立医疗机构间价格调整总量有保有压,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反映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特点,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促进分级诊疗。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试点方案》要求,通用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围绕统一基准浮动,复杂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

    《试点方案》同时要求完善价格管理的支撑体系,统筹推进配套改革。在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方面,落实对中医(民族医)医院和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产和儿童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

    最后,《试点方案》明确,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遴选5个试点城市,直接联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也可组织设区的市,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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