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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调整乡村医生准入标准意见的公告

来源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 2021-11-23

为保证“十四五”期间我省有足够的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服务,改变乡村医生短缺局面,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乡村医生的准入标准提出调整意见,并草拟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12月7日前反馈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电话:0451—87258485

邮箱:nwc85985907@163.com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更好地发挥农村卫生三级网“网底”作用,有力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5〕37号)“二、主要任务”中的“(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修改为:“(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除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可直接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外,允许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为以下人员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一是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二是在我省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且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人员。三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精神,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及其它医学专科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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