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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产业政策 >>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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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2-08 12:00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2月8日



关于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

中药材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不含国家重点林区)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以林为主、以药为辅,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药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是指利用《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中尚未造林且适宜种药的林业辅助用地种植草本中药材。

三、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应当实行林药间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林药分床栽植模式,林床用于植树,药床用于种药,中间留出步道。林床宽1.4米,步道宽0.5米,药床宽1.6米,步道宽0.5米,以此模式复制。

在林床中间种植一行树,起药后在药床中间再种植一行树。种植树木以乔木为主,可适当种植经济树种,提倡营造针阔混交林。在林床、药床种植树木,株距不得大于3米,并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林木成林验收进入森林资源档案后不得在药床上间种经济作物。

(二)禁止在坡度超过15度的林业辅助用地上种植药材。林药间作连片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超过10公顷的地块,应根据实际需要营造宽度不小于10米的林带做为隔离带。

(三)用于林药间作的造林应达到国家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23/T390规定的Ⅱ级苗木以上标准。

(四)林药间作地块应经常进行造林成活情况检查,缺苗死苗应及时更新补造,保证成活率在85%以上,保存率达80%以上。

(五)林药间作的造林地,要及时进行幼林抚育,以扶正、培土、除草、松土、追肥为主。

(六)种药者在喷药、除草、浇水、施肥及起药过程中,应保护好幼苗幼树。

(七)森林经营单位应督促种药者建立中药材种植档案,保证全程可追溯。档案主要包括种植者姓名、企业名称以及住址等信息;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检测报告;使用种子、肥料、农药等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病、虫、鼠害及其它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八)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林药间作造林档案。从调查设计开始,以小班为单位,对立地条件、土壤、间作面积,林床、药床及步道宽度,造林树种、初值密度、苗木规格、栽培技术、抚育管理、追肥及森林灾害防治、苗木生长情况等应及时调查、填写。

四、造林、种药主体分开,同步实施。利用国有林业辅助用地开展林药间作,整地、造林必须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实施,不得委托给种药者或其他单位、个人,确保造林质量,造林同时由种药者对药床养地一年;集体林地是否实行造林、种药主体分开实施,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造林第二年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种药。在国有林业辅助用地上造林,林木所有权为国有。在集体林业辅助用地上造林,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或按承包合同确认林木所有权。

五、实施林药间作的国有林业辅助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评估确定林地底价,由市、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竞价承包。

六、森林经营单位、相关集体要与种药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既要保证造林成林,又要维护种药者的切身利益。要根据中药材的生长规律,合理确定承包期限,一般不宜超过中药材的一个生长周期。

七、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林药管理责任制,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地块。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林不合格,造林不成林,特别是致使林木、林地遭到破坏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中药材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本地资源现状、中药材发展需求,编制利用林业辅助用地发展中药材规划,确定近五年的发展规模,并落实到年度、单位、具体地块。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规模,浪费林地资源,冲击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导致“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现象的发生。  

九、要坚决防止以发展中药材为名破坏森林资源。各地要严格执行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的政策界限,不得扩大利用林地的范围。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新的砍伐林木、破坏地表植被、毁坏林地种植中药材现象发生。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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